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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南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》

南阳师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

(试 行)

宛院发〔2009〕63号

为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“质量提升、内涵带动”发展战略,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教职工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鼓励多出精品力作,不断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经费来自学校专项经费。

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。

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单位署名同为“南阳师范学院”的,只奖励通讯作者。

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署名为“南阳师范学院”的成果完成人或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及集体,按标准全额奖励。

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二单位署名为“南阳师范学院”的按标准全额的40%奖励。

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署名为“南阳师范学院”的按标准全额的50%奖励。

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二单位署名为“南阳师范学院”的按标准全额的30%奖励。

第三条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的科研成果;未经学校科研处申报的科研项目、成果或奖励;未经学校同意或备案与外单位联合上报的科研成果奖;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单列的科研成果奖;获得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等,均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。

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奖

第四条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课题主持人20000元/项。第一主持人可以申请享受卧龙学者特殊津贴,批准后不再享受该项奖励(在卧龙学者特殊津贴中扣除相应的金额)。

国家级科研项目指的是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(973计划)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(863计划)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、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、星火计划、火炬计划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(含教育、艺术单列学科)等。

第五条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按每项6000元标准予以奖励。

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的是国家有关部委、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专项基金项目、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、河南省科技厅、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单位下达的研究课题。

第六条横向联合项目,从到帐经费中提取10%作为奖金。

第三章 获奖成果奖

第七条获奖成果是指获得由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厅局级的最高科学技术奖、发明奖、自然科学奖、科技进步奖、优秀社科奖等奖励的成果。

奖励标准如下:

(1)国家级一等奖 250000 元

国家级二等奖 100000 元

国家级三等奖 50000 元

(2)省部级一等奖 20000 元

省部级二等奖 10000 元

省部级三等奖 5000 元

(3)厅局级一等奖 1000 元

上述奖励中,成果形式为论文或调查(研)报告者按本条款对应奖励额度的半数奖励(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获奖成果不受此限);厅局级奖励中,河南省自然科学论文奖全额奖励。

第四章 论文奖

第八条在Science、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100000元。

第九条被国际“学术榜”《科学引文索引(SCI)》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金额如下:

y=(1+n15)×8000

其中:为本篇文章所在期刊的影响因子,为该篇文章所在学科的年度平均影响因子;当n<1时,y=8000 (元)。

被《社会科学引文索引(SSCI)》、《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数据库(A&HCI)》、《工程索引(EI)》、《科学和技术会议引文索引(ISTP)》及《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(ISSHP)》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,每篇奖励8000元。

第十条在学校指定的《人文社科类顶级学术期刊》(见附件一)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(介绍性、工作经验交流、书评类文章和短论除外),每篇奖励12000元;在学校指定的《一级学术期刊》(见附件二)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(介绍性、工作经验交流、书评类文章和短论除外),每篇奖励8000元;在学校指定的《二级学术期刊》(见附件三)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(介绍性、工作经验交流、书评类文章和短论除外),每篇奖励3000元;其它不予奖励。

在《人民日报》、《光明日报》(理论版学术类)发表的字数超过3000的论文,每篇奖励8000元。

《人文社科类顶级学术期刊》、《一级学术期刊》、《二级学术期刊》的认定根据最新版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)的变化情况而进行必要的调整。

申报奖励的论文字数,理科不少于2000字、文科不少于3000字。对特别优秀的、高水平的学术论文,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,可适当放宽此限。

第十一条被《新华文摘》论点摘编在500字以上的,每篇奖励3000元。

第十二条译文按同等级别论文的一半奖励。

第五章 著作奖

第十三条在学校指定的导向出版社(见附件四)出版的专业性学术著作、教育部统编教材每部奖励10000元。

第十四条译著按同等级别著作的80%奖励。

以上著作,字数在20万字以上的全额奖励;不足20万字的,每少1万字,其奖励额度递减10%,但最低降至50%。

著作为独著的全额奖励,每增加一名作者,其奖励额度递减25%。

系列丛书若为同一书号,按一部著作奖励。

对其中已获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建设经费、教材建设立项资助、科研启动费等学校资助的著作(含教材)不再奖励。

第六章 艺术、体育类作品与奖励

第十五条美术类

1、全国美术作品展(文化部、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,每五年一届)参展及获奖

一等奖 50000 元

二等奖 10000 元

三等奖 5000 元

优秀奖 1500 元

参展(演、赛) 1000 元

文化部、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奖励等级降一级,优秀奖不计奖。

2、全国美术作品单项奖(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)、河南省美术作品展(每五年一届)参展及获奖

一等奖 10000 元

二等奖 5000 元

三等奖 1500 元

优秀奖 1000 元

参展(演、赛) 500 元

3、作品发表与同级别学术论文等值,但同一期发表多幅作品按一幅计算。

第十六条音乐类

1、全国比赛作品奖、表演奖(文化部、中国音乐家协会、中央电视台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家级机构主办):同第十五条第1款。

2、省(部)比赛作品奖、表演奖(教育部、省政府、省委宣传部、省音乐家协会、省电视台、省广播电台等主办):同第十五条第2款。

3、作品发表与同级别学术论文等值,但同一期发表多首作品按一首计算。

第十七条体育类

1、全国运动会取得名次:参照第十五条第1款之一、二、三等奖标准奖励。

2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甲级联赛等全国性单项比赛,河南省运动会取得名次:参照第十五条第2款之一、二、三等奖标准奖励。

第七章 专利奖

第十八条凡属职务发明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,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者,学校支付其申请费和年费,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3000元。

第八章 申请奖励的步骤和要求

第十九条科研奖励每年度进行一次。由所在单位核实无误后连同申报材料(原件)一起报送科研处,由科研处汇总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。

第二十条张榜公布,执行争议期制度。自公布之日起,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。异议采取书面形式,需写明单位、真实姓名、联系电话、事实依据等基本信息报科研处,否则不予受理。

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(奖金)者,一经发现,除撤销其获奖荣誉、追回奖金外,依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根据不重复奖励的原则,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,奖金不重复发放。

多次获奖且获得的最低奖励等级为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的成果,不受此限。

第二十三条凡由我校(第一署名单位)与校外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,奖励额度根据共同完成的单位数按10%递减。

第九章 其他

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年度起执行,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。

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,报主管校长审批,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
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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